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名词,更是法律名词.
从经济名词来说,有限公司的"有限"是指投资者所负责任的"有限",是相对于无限公司而言的,即:投资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济责任负担自己的责任.举例来说,如果一个投资者投入有限公司100万元,那么,他只对这100万元负责,简单地说,最多他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损失100万元,但如果他投资的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,则他还需要在100万元之外,负担应该由他负担的额外的经济责任.
从法律名词来说,世界上的法律体系是不同的,但大致分为两类:一类是英美法律体系,一类是大陆法律体系.在英美法律体系中,称为"公司"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,所以他们的公司就是有限责任的,具体有"股份有限公司"和"有限责任公司"两类;在大陆法律体系中(譬如德国),称为"公司"的就有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,以及介于其间的两合公司.
我国实行的大陆法律体系,但在公司设置上缺采用了英美的形式,我国<公司法>规定的我国的公司形式有三种:国有独自公司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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